8月29日,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中医药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草案拟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同时专设“中医药科学研究”一章,并作出相关具体规定。
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国家对中医药发展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并进一步充实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库、保护名录,完善保护制度”。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内容应体现中医药特点
草案一审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根据有的专家、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二是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应当“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
严管药材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使用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流通使用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中药制剂配制等的监督管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中药材种植养殖,国家“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并明确“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药材。”同时作出其他相关规定。
中药审批有望简化程序
有的地方、专家和药品生产企业提出,中药的审批应当符合中药特点,对生产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应当简化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开发利用传统中药资源。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符合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